内蒙古自治区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公开范围
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复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事宜。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公开时可配发解读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二、公开步骤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5年至2017年):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
第二阶段(2017年开始):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对于2015年以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综合考虑历史性信息的特点、公开的社会影响和自身工作实际等情况,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原则,适时公开。
三、公开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自治区独办、主办和分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的公开工作。自治区协办单位负责提出公开意见。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的日常工作。
四、公开程序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实行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
(一)提出意见。自治区各协办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反馈答复意见的同时,就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提出意见。
(二)征求意见。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应与会办单位沟通确认意见。对于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的意见。
(三)审查报批。自治区政府督查室汇总答复意见和公开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四)主动公开。对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予以公开。
(五)总结报告。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总结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
五、公开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复文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及时了解舆情反映,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不断推动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