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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
返回新闻发布会首页            时间:2018年06月28日        地点:呼和浩特市

  

  

  6月28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莫晓莲介绍了实施方案。自治区环保厅科技监测处处长范树阳、自治区环境监测站站长樊庆云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莫晓莲

    (2018年6月28日)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中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的又一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高度重视。2018年6月2日,自治区公开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治区的《方案》对《意见》既逐条细化落实,也结合内蒙古实际有了创新举措。

  此次方案的制定非常重要性,也很有必要。生态环保工作离不开环境监测的基础性支撑。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需要根据监测数据对生态环境形势进行分析判断,及时调整目标和工作措施。同时,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最终也会反映到环境质量上,并通过监测数据的变化展现出来。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对于准确判断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推动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至关重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反映环境质量及其变化,将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按照实施方案的目标,2018年,完善大气、水环境监测网,初步建成覆盖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旗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全覆盖。入境出境河流、重点湖库、重点断面水质监测全覆盖,实现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探索建立全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2019年,全面建成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平稳运行。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实施方案》明确将坚决防范对环境监测的不当干预。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盟市、旗县(市、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盟市被约谈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交由盟市党委、政府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增强监管实效。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依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 强化防范和惩治,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不得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问题。

  《实施方案》强调,建立全区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确保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继续实行环境空气和主要水系重点断面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制度,推行地表水断面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 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实施方案》要求,要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格执行“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一、人民网内蒙古频道记者:按照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要求,如何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

  答: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直传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快推进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二、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当前,某些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因素,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请问,实施方案中对此是怎样要求的?

  答:实施方案提出,要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问题。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

  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三、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推进《实施方案》落实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答:《实施方案》立足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综合防范、严格监管、数据共享的原则,从建立责任体系、完善法规制度、强化防范和惩治等方面提出了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对于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升环境监测工作整体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要重点构建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围绕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由谁负责、负什么责、何种情形追究什么责任等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地方党委、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建立约谈整改机制;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国土、水利、农业等部门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进行管理;排污单位对污染物排放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部门要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理;对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要创新管理制度。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建立部门间环境监测协作机制。要统一规划布局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加强在环境质量信息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发布方面的沟通协调,解决部门间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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