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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增进人民福祉,增强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根据国家《“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基础。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十二五”时期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民生资金1.18万亿元,是“十一五”时期的2.6倍,初步建立起与区情财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的、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明显提高。

   公共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实行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国民受教育机会显著增加;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就业创业的政府责任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动态帮扶机制日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卓有成效,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异地结算更加便捷;人民健康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整合,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治制度全面实施;社会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大幅提升,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普遍建立,儿童福利、优抚安置、殡葬、流浪人员救助等专项社会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住房保障得到加强,着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逐步健全,推动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对外文化交流,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残疾人事业成效显著,实施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政策,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 

    同时,我区基本公共服务总量供给不足、兜底质量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城乡区域间资源配置不均衡,硬件和软件不协调,服务水平差异较大,尚未有效覆盖全部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体;基层设施不足和利用不够并存,基层服务人才短缺严重;一些服务项目存在疏漏盲区,基层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监督问责缺位;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比较单一。 

   (二)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精准对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解决好民生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成为新时期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人口结构发生新变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城乡人口分布变化,人口进入老龄化,对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资源布局、覆盖人群等带来较大影响。 

    ——社会呈现新特征。社会深刻变革,社会阶层和利益结构呈现多元化,凸显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公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紧迫性。 

    ——均衡面临新压力。市场经济加快发展,各类要素向条件较好地区流动集中,区内不同地区、不同功能区和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矛盾将进一步加剧,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任务艰巨。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八大领域,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服务项目和基本标准,强化公共资源投入保障,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公平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实现与全国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责,统筹全局。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地方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制度建设,提升保障水平。 

    ——兜住底线,均等发展。充分发挥基本公共服务兜底作用,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严格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标准,准确把握服务项目,明确支出责任。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重点向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促进公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量力而行,动态调整。立足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适度扩大供给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创新机制,改革增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形成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多元供给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大体均衡,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广大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显著提高。 

     ——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基本建立,标准体系更加明确并实现动态调整,各领域建设类、管理类、服务类标准基本完善并有效实施。 

     ——保障机制巩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基层服务基础进一步夯实,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供给模式创新提效,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制度规范基本成型。各领域制度规范衔接配套、基本完备,服务提供和享有有规可循、有责可究,基本公共服务依法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三、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一)制度框架。

     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以涵盖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为核心,以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线,以各领域重点任务、保障工程为依托,以产品供给机制、服务清单机制、资源配置机制、需求反馈机制、监督评估机制等五大实施机制为支撑,是自治区层面保障全民基本生存发展需求的制度性安排。 

    五大实施机制包括:①产品供给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产品供给机制,着力于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格局。②服务清单机制。建立标准统一、筑网托底的服务清单机制,着力于使城乡居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底线公平”。③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共建共享、均衡发展的资源配置机制,促进要素资源流转共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④需求反馈机制。建立以人为本、问需于民的需求反馈机制,扩大公众参与,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⑤监督评估机制。建立科学考评、明确责任的监督评估机制,着力加强动态跟踪监测,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执行力。这五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机制,是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目标顺利实现的基础。

 

  (二)服务清单。

     自治区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十三五”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 1),是政府兜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依据。《清单》主要内容以国家清单为蓝本、依据,根据我区实际进行适度调整,确定了八大领域 82个服务项目,以及每个项目的具体服务对象、服务指导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等,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履行职责、加大财政保障和公民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程序对《清单》具体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四、基本公共教育 

    完善基本公共教育制度,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不断提高国民基本文化素质。本领域服务项目共8 项,具体包括:免费义务教育、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普惠性学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生态环保、公共安全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生态环保、公共安全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生态环保、公共安全需求侧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劳动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侧前教育资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两免”及 寄宿生住宿补助政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两免”及双语寄宿生住宿补助政策。 

    (一)重点任务。 

    ——义务教育。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牧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推进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 “两免两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基本实现县域校际资源均衡配置,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高农村牧区学校和教学点办学水平,对31个国家级贫困旗县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落实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民办学校就学。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双语教育。加强学校体育和美育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尤其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继续实施高中阶段“两免”(免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及相关补助政策。 

    ——普惠性学前教育。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扩大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地方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继续教育。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完善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拓宽学分认定转换渠道,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转换机制,促进各类学习资源开放共享,推动构建惠及全民的终身教育体系。 

    (二)保障措施。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餐厅食堂(伙房)、厕所、浴室、运动场地等教学和生活设施,加强城乡寄宿制学校和教学点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逐步推进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场所标准化。基本消除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大班额现象,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高中阶段教育设施建设。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改善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逐步实现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加强实习实训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

    ——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重点保障农村牧区适龄儿童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增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 

  ——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并规范乡村教师统一招聘制度,每年安排农村牧区教师招考“特岗计划”,2017-2020年实施“自治区 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落实城乡统一的岗位设置比例,预留一定的岗位职数专项用于教师校长交流。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逐步建立大学生或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津贴补助机制,继续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加强贫困地区乡村教师校长培训。 

  ——教育信息化建设。鼓励探索网络化教育新模式,对接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快推进“三通两平台”(即“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继续提升农村牧区中小学信息化水平,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优质教育资源平台建设。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认证平台,为学习者提供学分认定服务。 

  五、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培训,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的就业。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0项,具体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创业服务、就业援助、就业见习服务、城市联合招聘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 裁、劳动保障监察。 

    (一)重点任务。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以及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服务。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  

     ——创业服务。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跟踪扶持等服务。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衔接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的创业培训体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服务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对正常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落实降低企业负担的税费政策。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内蒙古”行动,全面实施“创客逐梦、创业筑巢、创业领航、融资畅通、青年创业、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六项计划。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创业模拟训练和创业基地实训“三合一”培训模式。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高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载体,健全创业辅导制度。 

     ——职业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牧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打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校企合作、互联网+职业培训等培训模式。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实施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到2020年,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农牧民工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力争使30%以上家庭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实现持证上岗。 

     ——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完善劳动用工制度,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健全有效衔接、标准统一的裁审衔接和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定期发布职业薪酬信息和重点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二)保障措施。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充分依托现有条件和政府综合服务场所,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设备,推进基层综合服务全覆盖,保障基层开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经办等服务。农牧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盟市、旗县(市区)都要建立一个功能齐全的农牧民工综合服务平台。 

     ——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结合地区实际,建设一批区域性大型公共实训基地、盟市级综合型公共实训基地和旗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项目。新建自治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中心,新建、改扩建一批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交流招聘场所、服务大厅、标准化培训教室等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综合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条件。 

     ——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升级改造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加强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和信息监测。以“12333”电话咨询为重点,配备必要的服务场地和设施设备,健全咨询服务队伍和服务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集成落实各类创业扶持政策,继续实施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项目,到2020年,力争打造100个以上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与区域优势产业高度契合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计划。扶持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服务品牌建设,广泛开展国家“千户百强”、自治区“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品牌化、规范化发展。加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每个盟市至少打造一个自治区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 

    ——农牧民工返乡创业项目。鼓励返乡农牧民工发展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兴农牧业经营主体,从事特色种养业、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业、农村牧区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返乡农牧民工从事电子商务创业,架设农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的“直通车”;将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园纳入区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创业示范基 地,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以奖代补”项目支持。 

  六、基本社会保险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本领域服务项目共7项,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重点任务。 

  ——社会保险政策制度。继续实行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收付透明度。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举措。推进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逐步将个人缴费与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挂钩。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实现基本医保基金中长期精算平衡, 增强制度可持续性。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继续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结合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建立标准统一、全区联网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并简化转续流程,推行网上认证、网上办理转续,力争实现区内及省域间社会保险待遇异地领取、直接结算,方便参保职工、失业和退休人员流动就业、异地生活。 

   (二)保障措施。 

    ——社会保障卡工程。全面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支持社会保障卡跨业务、跨地区、跨部门应用,建立社会保障卡应用平台和覆盖广泛的用卡终端环境,健全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卡规范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充分依托现有条件和政府综合服务场所,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推动改善社保经办等服务条件。 

    ——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自治区级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支持各类业务系统和各类服务渠道的统一接入、有序整合和统筹调度,推动电话、网站、移动应用、短信、自助服务一体机等多种渠道的协同应用,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开展网上社保办理、个人社保权益查询、跨地区医保结算等互联网应用。 

  七、基本医疗卫生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蒙中西医并重,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本领域服务项目共20项,具体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蒙中医药健康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一)重点任务。 

    ——重大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实施自治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扩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均等化水平。加强重大疾病联防联控,提高传染病、慢性病、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城市建设,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实施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推进农村改厕,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加强居民身心健康教育和自我健康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农村牧区卫生计生三级网络建设工程,巩固以旗县(市、区)医疗机构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牧区三级卫生计生服务网络,继续完善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基层卫生计生服务体系。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深入实施健康扶贫。深化基层医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完善蒙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发挥蒙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蒙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生育登记服务。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扩大农村牧区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项目检查覆盖范围。继续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完善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 

    ——食品药品安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完善法规制度,提高安全标准,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检检测覆盖面,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推行药品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加大农村牧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对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 

   (二)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强化旗县级机构能力建设,每个旗县(市、区)重点办好1-2所旗县级公立医院(含旗县蒙中医院),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嘎查村办好1个村卫生室,支持旗县域内千人口床位数不达标、业务用房面积缺口较大(含危房改造)的旗县级医院建设,打造30分钟基层医疗服务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达到95%以上。  

    ——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强化。加强卫生应急、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血站、卫生计生监督能力建设。提高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疑难病症防治能力。支持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精神病、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建设。 

  ——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加强儿童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儿科以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合理增加产床。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再生育技术服务。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新产品。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培训。实施再生育技术保障工程。 

    ——蒙中医药传承创新。改善蒙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支持蒙中医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开展区域蒙医中医诊疗中心建设项目,每所盟市级以上蒙医中医院至少要创建6个以上重点专科、学科,每所旗县级以上蒙医中医医院至少创建4个重点专科(专病)或特色诊疗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蒙医中医综合服务区(蒙医中医馆)建设,继续实施蒙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蒙药中药民族药标准化行动计划。

  ——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万名城乡居民有2名全科医生。继续实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完善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对口支援农村牧区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健全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体系和信息化监管系统,建立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实现各级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 

    ——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远程医疗系统,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健康咨询、检查检验报告查询等服务,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统筹建设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实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与平台的互联互通。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 

  八、基本社会服务 

    建立完善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相应的物质和服务等兜底帮扶,重点保障特定人群和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与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3项,具体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老年人福利补贴、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基本殡葬服务、优待抚恤、退役军人安置、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一)重点任务。 

    ——社会救助。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到2020年不低于扶贫标准。健全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低保家庭贫困状况测算指标体系,完善信息核对机制。健全特困供养机构功能,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标准体系。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健全重特大疾病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探索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 险和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全面、高效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继续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实现应救尽救、托底救助。 

    ——社会福利。完善高龄津贴和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加强“12349”便民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全面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 

    ——社会事务。建立和完善公民婚姻信息数据库,探索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完善儿童被收养前寻亲公告程序,全面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推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巩固提高遗体火化率,推行火葬区骨灰和土葬改革区遗体规范、集中节地生态安葬。 

    ——优抚安置。全面落实优抚安置各项制度政策,提升对复员退伍军人、军休人员的优抚安置和服务保障能力。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完善优抚政策和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将优抚安置对象优先纳入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体系,探索建立优抚安置对象社会化服务平台。 

   (二)保障措施。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充分依托现有条件和政府综合服务场所,推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社会救助经办平台,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整合、集成,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法律援助综合服务平台和便民窗口、法律服务中心(站、工作室)、“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健全服务网络。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为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及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的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农村牧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护理型、养护型、临终关怀型床位和设施设备。推进无障碍通道、老年人专用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培养培训“万名养老护理人员计划”。搭建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推广应用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监控等设备。 

    ——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盟市、旗县(市、区)社会福利院建设,对年久失修的社会福利院分期分批进行维修改造。支持尚无社会福利设施的盟市建设一所为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服务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一批旗县(市、区)儿童福利设施。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试点建设旗县未成年人保护设施。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在火葬区尚无殡仪馆的旗县(市、区)新建殡仪馆,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殡仪馆进行改造或改扩建。更新改造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炉。试点建设旗县(市、区)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科学稳妥推进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点)建设,形成分级管理、反应迅速、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种类齐全、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符合区情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成10个盟市级和43个旗县级及55个苏木乡镇储备库(点)新建和改扩建工作,加强辐射带动能力,满足各地区救灾工作需求。 

    ——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三社联动”、服务群众工作,培育支持“草原英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团队,着力推进社会工作“三区”计划、“部蒙”“京蒙”合作计划、“百人计划”、边疆民族社工建设计划等项目,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化水平。 

  九、基本住房保障 

    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牧区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更好保障住有所居。本领域服务项目共3项,具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一)重点任务。 

  ——公共租赁住房。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门槛,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 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健全保障性住房投资运营和准入退出机制。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任务。把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城中村、城郊村和城市危房、重点镇和较大建制镇棚户区、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及非成套住房(包括无上下水、无供热设施等的住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更好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和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牧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危房改造,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结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逐步提升农村牧区基本居住功能和保护传统风貌。 

    (二)保障措施。 

  ——保障必要用地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单独列出,做到应保尽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 

    ——实施财税优惠政策。统筹运用政府财力,加大对基本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继续落实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不低于10%。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 

    ——合理确定住房价格。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或租金标准。 

  十、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体育健身需求,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0项,具体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送地方特色乌兰牧骑等文艺演出、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读书看报、少数民族文化服务、参观文化遗产、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全民健身服务。 

    (一)重点任务。 

    ——公共文化。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自治区实施标准。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搭建公益性文化活动平台,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推行“菜单式”“订单式”公共文化服务。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和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以旗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中心推进总分馆制,实现农村牧区、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广播影视。进一步完善全区广播电视覆盖体系,统筹地面无线、有线网络、直播卫星三种技术覆盖方式,基本实现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健全长效维护体系。推动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将应急广播体系由行政村向自然村延伸,向城镇拓展。提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监管能力。加强广播电视数字微波传输支线建设,扩宽广播电视资源传输覆盖渠道。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电影放映标准、措施和长效机制,逐步更新设备,增强影片供给能力。进 一步提升蒙古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译制能力,更好地满足农牧区少数民族群众收听收看需求。 

    ——新闻出版。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全民阅读中长期规划(2016-2025 年)》,加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阅读权益保障,扶持实体书店发展。加强草原书屋工程建设,推动草原书屋提效升级。服务“三农三牧”,加强“三农三牧”出版物发行和赠阅。积极推动绿色印刷,扶持绿色印刷企业发展。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双语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数字化传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创作,加大各级对蒙古文报刊发行的支持力度,扩大赠阅范围。 

    ——群众体育。落实全民健身行动计划,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倡导公民学会2种以上体育健身方法,每周参加不少于3次、每次保证1小时中等强度的健身活动。推广每个苏木乡镇、社区成立一个体育健身组织、配备一名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开展一项适合人群和地域特点的群众体育品牌活动。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推动全民健身生活化。推行各类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培养青少年体育爱好和运动技能,推广普及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和冰雪运动等。 

    (二)保障措施。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一批盟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加强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建设,为每个贫困旗县文化馆、图书馆各配备一辆流动文化车、流动图书车。支持国有院团建设必要的排练场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 区)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广播影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贫困地区旗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建设、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自治区本级广播电视数字化高清无线覆盖工程,实施广播村村响项目。加强蒙古语节目交互平台建设。实施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工程,继续巩固“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成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译制、制作、播出和传输覆盖能力建设。 

    ——新闻出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精品推荐、品牌创建、社会普及、全民参与、数字化推广”六大工 程。在苏木乡镇、社区、学校统筹建设阅读中心、实体书店、公共数字阅读终端。合理规划建设农村牧区和中小城市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城乡阅读栏(屏),支持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牧区、贫困地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实施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出版促进工程、盲文出版工程。  

    ——遗产保护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全区文物保护及馆藏文物信息库、文物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实现全区文物保护利用的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推动建设一批专业性非遗保护展示场馆,加大传承基地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力度。全面实施“千校万户”计划,大力加强非遗生产性保护。开展“双百保护”工程。实施民族传统工艺振兴计划。 

    ——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足球场地设施、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旗县级体育场、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冰雪运动设施、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平台等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滑冰馆、游泳馆。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 商业设施等用于体育健身,在现有公园、绿地中增设健身步道等 体育健身场地,拓展公共体育设施场所。 

    ——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博物馆建设等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提高公共文化大数据采集、存储和分析处理能力。科学规划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分布式资源库群,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深度挖掘整合中华优秀文化资源,开发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十一、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提供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本领域服务 项目共11项,具体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和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康 复、残疾人教育、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残疾人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支持。

    (一)重点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 

    ——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社保服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落实好针对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各项就业援助和扶持政策,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辅助性、支持性就业服务等。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残疾人康复、教育、文体和无障碍服务。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广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加大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构建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协同推进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积极推进残疾儿童、青少年 包括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加强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的规范与推广。推动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为视力、听力残疾人等提供特需文化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志愿助残服务。 

   (二)保障措施。 

    ——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盟市、旗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和综合服务设施的项目立项和设备补助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建设一批专业化残疾人康复设施、托养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推动形成功能完善、网络健全的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 

   ——县域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强化旗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职业培训、辅助器具适配、文化体育等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助残功能,推动形成旗县(市、区)、苏木 乡镇、嘎查村(居)三级联动互补的残疾人基层服务网络。 

   ——特殊教育基础能力提升。依托现有特教学校构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有机会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 

    ——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完善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护理照料、就业服务、社会工作等相关职业和工种。加强高等院校特殊教育专业建设,在师范院校普遍开设特殊教育必修课程,建立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队伍。 

    ——残疾人服务信息化。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和基本服务需求信息数据管理系统。搭建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智能化残疾人证试点。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移动应用软件等开发应用。 

  十二、促进均等共享 

    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为重点,着力扩大覆盖范围、补齐短板、缩小差距,不断提高城乡、区域、人群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 

    (一)推动各类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脱贫攻坚。全面落实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在全区贫困旗县中着力实施转移就业、医疗保障和救助、教育、低保兜底等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同步推动医疗卫生、文化惠民等扶贫专项工作开展,保障贫困人口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在产业脱贫、易地搬迁脱贫、转移就业脱贫等工作中,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不留缺口。促进地区对口帮扶,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项目和人才支援力度。 

    ——重点帮扶特殊困难人群。对农村牧区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台账,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临时照料需要。在外出就业较为集中的农村牧区,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资源开展托老、托幼等关爱服务。健全孤儿、弃婴、法定抚养人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儿童的保障体系。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 

    ——促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加大对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教育、就业、卫生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为农牧民工提供新市民培训服务,提高农牧民工综合素质和融入城市的能力。 

   (二)促进城乡区域均等化。 

    ——缩小城乡服务差距。加快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等制度城乡一体设计、一体实施。重点以旗县(市、 区)为基本单位,有步骤、分阶段推动规划、政策、投入、项目等同城化管理,统筹设施建设和人员安排,推动城乡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统一衔接。健全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农村牧区和接纳农牧民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城镇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促进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牧区辐射。 

    ——提高区域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薄弱地区扶持力度,通过完善事权划分、规范转移支付等方式,逐步缩小盟市间、县域间服务差距。强化跨区域统筹合作,促进服务项目和标准水平衔接。先期推进呼包鄂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夯实基层服务基础。整合相关资源,持续改善基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推动城乡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发展和共建共享,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在边远、高寒和人口分散的农牧区,配备必要的教学点,开展卫生巡诊等上门服务。 

  十三、创新服务供给 

  紧扣增进民生福祉,加快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培育多元供给主体。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强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推动去行政化和去营利化,逐步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深化人事、收入分配等配套制度改革,确保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规范和公开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营主体。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 

    ——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人才扶持,采取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采取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等办法,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其承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和政府委托事项。 

    (二)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承担。制定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规范项目实施方案、信息发布、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流程,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或补贴标准。 

    ——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政府通过投资补助、基金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支持。在实践证明有效的领域,推行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鼓励发展志愿和慈善服务。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参与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定期发布志愿服务项目需求和岗位信息,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发挥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中的重要补充作用,落实慈善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  

    ——扩大开放交流合作。鼓励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支持合作办医,共建养老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加强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管理和服务经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 

    ——发展“互联网+”益民服务,促进服务办理更加便捷。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促进公共服务创新供给和服务资源整合,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具备条件的服务事项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时查询,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事项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

   ——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依托城市统一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拓展直接面向城乡社区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实现公共服务基础信息资源集中采集,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信息互联互通和资讯交换共用。积极应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及时了解公众服务需求,动态掌握实施效果。 

  十四、强化资源保障 

    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力保障,加大重大工程项目、服务管理人才和规划用地等投入力度,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支撑。 

   (一)提升财政保障能力。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稳定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明确保障措施和《清单》项目支出责任,确保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自治区各级财政要为提高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必要支持。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支持力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投入资金。加大对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基层政权和社会管理能力建设等项目支持力度。对医院、学校、保障性住房等建筑质量实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加大自治区转移支付对各盟市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差距的调节力度。重点增加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保障财力差距,提高旗县级财政保障能力,引导地方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重点领域。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扩大专业服务和管理人才培养规模。健全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强化定岗、定向培养,完善远程教育培训。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探索公办与非公办公共服务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办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 

    ——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施城市对农村牧区的人才对口支持政策,引导公共服务和管理人才向基层流动。深化公办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制度,推动服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逐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提升基层人员能力。完善基层人员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推进基层公共服务队伍轮训,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继续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鼓励通过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基层服务力量。 

    (三)完善配套政策体系。 

    ——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综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布局。结合新型城镇化和人口发展趋势,对土地供给进行前瞻规划,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区要按相关规定,完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托幼、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并在合理服务半径内尽量集中安排。 

    ——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服务规范和流程等具体标准,推动城乡、区域之间标准衔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程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支撑。增强全民诚信意识,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加强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将公共服务机构、 从业人员、服务对象诚信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失信惩戒或依法强制退出等措施。 

  十五、推进规划实施和监督评估 

    按照长效可行、分工明晰、统筹有力、协调有序的要求,扎实推进规划实施和监督评估,促进政策和项目落地。

    (一)明确责任分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安排,推动各领域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清单》项目有效落实。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共同研究推动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及政策创新等重大问题。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及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办事指南,明确责任单位,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质量效率,保证清单项目落实到位,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二)加强监督问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自治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区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信息库建设,开展年度统计监测。适时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定期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分析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强化过程监管,把本规划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附件:1.“十三五”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2.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
附件 1 “十三五”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docx
附件 2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