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8〕26号)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11批次(检测项目详见附件1)。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11批次,合格样品11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比0.91%。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乌海市优家乐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炭火胡麻籽油(详见附件2)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监测,苯并[a]芘检出值为19.8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经营企业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追查来源、认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核查处置情况于2018年8月18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次抽检全部检验合格生产企业48家110批次(具体名单见附件3)。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内食药监通告〔2018〕26号)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80518-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xls

  3.(内食药监通告〔2018〕26号)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80518-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xls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29)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铅等重金属,酸值/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B1a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