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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内蒙古自治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家的要求,现将我办根据国务院食安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食安办〔2017〕39号)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征求意见),予以公告,请大家对该《评价细则》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我办将认真研究借鉴,力求将《评价细则》制定的科学、公正、客观、可行。

  公开征求建议和意见的时间:

  2018年2月14日-2018年3月2日

  联系人:马为明

  联系电话:0471—450711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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