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所列608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延长5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 引 号 | 01151201X/2018-00036 | 信息分类 | 其他 \ 通告 |
发文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标 题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内政发〔2018〕16号 | 成文日期 | 2018-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