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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安委明电〔201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7-10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特急         内安委明电2017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决定从20177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76

 

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决定从20177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加强和推进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结合正在开展的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区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一)企业层面。

1.学习宣贯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情况。重点检查组织学习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重大活动期间主要负责人驻守企业及履行离开企业报备制度情况;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在岗带班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推进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制度情况;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审批、风险分析、现场监护等制度落实情况。

4.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每季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智能化监控及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全面检查事故隐患情况;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近年来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6.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标准化达标情况;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7.职业卫生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履行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公告、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情况;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资料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层面。

1.学习宣贯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情况。重点检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专题学习培训、宣传教育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工作推进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情况;政府分管负责人与辖区内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情况;各级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特别是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机构和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情况。

3.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矿山、小化工、小钢铁企业等情况;对下达企业的各类执法文书执行情况全面清查,对未按要求或拒不执行执法指令的企业依法停产停业整顿、按上限实施处罚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情况;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特别是严肃查处大检查期间发生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

4.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行业领域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梳理建档、加强管控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及奖励机制建设情况;

5.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开展情况;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尾矿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消防、旅游、铁路、民航、城镇燃气、油气长输管道、涉爆粉尘、冶金、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情况。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重点检查制定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情况;建立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联系制度情况;主流媒体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目,开展公益宣传情况。

各重点行业领域具体检查内容由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由自治区安委会主任为组长,安委会各副主任为副组长,安委会各成员为成员的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委办(安监局),负责大检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交流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安监局局长兼任。

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工作安排

此次检查按照“分级属地、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企业自查自纠为主,政府及部门全面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导同步推进实施。

(一)全面部署、自查自纠(7月底前)

1.各类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自查自纠方案并不间断开展。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对本企业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企业自查自纠方案、每月自查隐患清单、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旗县所在地主管部门。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要在7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至所辖区域和各行业领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并进行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力量对照政府及部门层面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二)深入检查,全面督查,严格执法 (8月至10)

1.各盟市、旗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督查组和专项检查组深入所辖区域、企业开展对表督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要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做到检查全覆盖,检查情况要建档留存备查。

2.自治区安委会原则上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去年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所明确的12个督查组牵头部门为基础,从8月初开始组织督查组对各盟市开展不定期督查(具体督查安排另行通知)。自 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的地区和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安委办。督查和督导结果作为2017年度盟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占年度考核总分15%)。

3.坚持检查和严打严治同步推进,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突出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进行跟踪复查。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盟市在大检查期间至少集中曝光两批(次),并抄告自治区安委办。

5.国务院安委办、安委会将分别与8月份、9月份对我区开展督促检查和综合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上级督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大检查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集中力量,落实责任,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惩。

(四)加强情况报送。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检查情况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向自治区安委办报送各阶段工作情况,重要工作信息随时报送,以便自治区安委办向国务院安委办、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715日前报送大检查实施方案,7月底前报送动员部署及自查自纠情况;91日前报送开展大检查情况和执法处罚等阶段性情况;109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情况;111日前报送大检查总结报告。

自治区安委办联系人:安文哲、王琼

联系电话:0471-4627173482519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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