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委会
特急 内安委明电〔2017〕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现将自治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和时间
(一)督查对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督查时间和阶段安排:本次督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7年8月1日到8月25日,主要督查各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安排部署和开展情况;第二阶段从10月9日至10月25日,主要督查各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取得成效,对督查地区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两阶段具体督查时间由各督查组确定。
二、督查内容
1.学习宣贯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情况。重点督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专题学习培训、宣传教育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工作推进情况;
2.贯彻落实近期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
3.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7〕1号)中检查内容进行抽查、督查。
三、督查组组成(略)
自治区安委会组织12个督查组,分别对12个盟市进行督查。
四、督查方式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企业(单位)等方式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细化检查项目,全面深入地分析总结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向汇报工作中的典型做法、成功经验和突出成绩,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差距和不足,结合实际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措施等情况。
(二)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原则上每个盟市随机抽取督查2个行业部门、2个旗县(市、区)及有关企业。
(三)各督查组督查期间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如实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参加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严格自律。
(四)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务必在8月30日、10月30日前,分别将督查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情况报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安文哲、王琼。
联系电话:0471-4627173、0471-4825139(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安委生产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