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4号)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挂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增加行使国家科技部下放的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   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   加强自治区科技重大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推进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组织制订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技术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富民强县专项资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   负责组织自治区科技重大项目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四)   负责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产业化园区基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科技创新与服务建设计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指导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六)   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牧区和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制订相关措施和办法,促进以发送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牧区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自治区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   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   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自治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   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十一)制定自治区科普规划和政策,拟定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十二)组织拟定自治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政策,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盟市和有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知识产权战略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知识产权重大活动、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以及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四)负责制订自治区知识产权及专利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拟定实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负责全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 

         (十五)管理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编制年度计划,组织重大专利转化项目的实施;指导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督办、档案、信访、安全保密、会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电子政务工作;承担媒体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 

         (二)   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干部管理工作。 

         (三)   政策法规处(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拟订自治区科技发展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推进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拟订自治区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承办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事宜;组织开展综合调研和软科学研究。 

         (四)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研究拟订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编制本部门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科研条件计划和盟市科技能力建设计划;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国有资产字处理和科技经费内部审计工作。 

         (五)   发展计划处 

           组织拟订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协调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建议,推动区域科技发展;拟订科技保密管理办法,承担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科技计划及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   基础研究处 

          拟订自治区知识创新、自然科技基础研究规划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编制与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拟定自治区基础研究觉得分类、重大研究方向及基础研究人员培养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础建设计划。 

         (七)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技术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和火炬计划;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导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孵化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八)   农村科技处 

          拟订自治区科技促进农村牧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技术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计划;推动农村牧区科技进步,组织实施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科技工作和农村牧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工作,指导农牧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旗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九)   社会发展科技处 

         拟订自治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技术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计划;指导相关领域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促进资源与环境、生物技术、人口健康、社会事业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指导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   科技合作处 

         组织拟订自治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盟市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管理处 

          拟订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区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编制自治区知识产权及专利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自治区专利转化基金,编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组织重大专利转化项目的实施;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办公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协调解决重要问题;指导盟市、全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 

         (十二)专利处 

  承担组织协调全区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拟订实施专利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政策,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承担重大专利侵权案例、涉外案例的移交和报告;负责辖区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报批和年检工作;负责全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监督和培训工作;指导盟市专利执法工作,指导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负责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规范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开展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14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下处长各1名〉、16副)。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山丹街2内蒙古科技大厦内蒙古科技厅(邮编010020) 

  工作电话:0471-696592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电子邮箱:zwgk@nmkj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