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自治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的具体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培育和完善全区旅游市场,研究拟订发展自治区旅游业的办法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自治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和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及指导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按规定审核、审批旅行社资格,并指导业务工作。
  五、负责制定全区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办法并组织实施;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签定有关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实施旅游人才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