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自治区政府外事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履行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自治区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侨务工作的归口管理和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涉外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研究拟订自治区外事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对全区外事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监督检查全区贯彻执行外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违反外事纪律的重大事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全区重大涉外事务。
三、办理各盟市、各部门和单位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
四、协调自治区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组织接待来自治区访问的重要外宾。指导全区涉外礼宾礼仪工作。
五、按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和上报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因公派遣出国团(组)和邀请外国人来我区访问等有关事宜;颁发、管理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区边界事务、边境地区和口岸涉外事务;指导并参与边防会谈、会晤工作;负责外国驻自治区领事机构的管理、联络和交涉事宜,负责办理领事认证工作。
七、指导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对外缔结和开展友好城市、友好地区、友好基层单位工作;指导全区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资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我区重要涉外文稿。负责外国和港澳新闻机构及记者来我区采访有关事宜。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管理和统筹协调全区侨务工作;负责侨务宣传,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的合法权益。
十、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推动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