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9条规定,于1983年12月24日正式成立。自治区审计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的审计工作。依照《宪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负责。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订自治区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
2.自治区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3.盟行署、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4.自治区所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5.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提交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盟行署、市政府共同领导盟市审计机关,协助办理盟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组织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核查社会审计组织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各级审计机关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区审计信息系统,管理指导全区现代化审计技术运用。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厅设置了下列机构:
19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处、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内设)、法规处、行政政法审计处、金融审计处、财政审计处、农业审计处、经贸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政府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资源环境审计处、审理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1个直属行政单位:自治区经济责任审计局(副厅级),内设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处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处。
4个直属事业单位:审计科研宣教中心、计算机审计管理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内审管理中心。
2个驻外机构:驻海拉尔审计处、驻赤峰审计处。
审计厅对自治区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师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自治区审计厅经过30年的实践和探索,现已成长为内设机构健全,专业门类齐备,干部队伍精干,能够有效履行审计职能的经济监督部门。特别是近年来,审计厅党组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压数量、保质量、抓重点、出精品”和“改进方法、加大力度,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文明审计”的工作思路,在工作中树立“六种意识”,处理好“五种关系”,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保持“六个健康”,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严肃财经法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