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84号)的规定,参照文化部内设机构“三定”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我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文化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拟定自治区文化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或对涉及文化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提出修正案,并依法提请自治区立法机关审议。
(三)协助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文化经济政策和投资方向,规划和指导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并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劳动人事政策,指导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布局调整。
(五)研究制定全区艺术创作规划,指导艺术生产和演出,组织协调全区性重大艺术活动。
(六)指导全区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业务建设,组织指导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七)贯彻执行国家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宏观管理全区文物保护管理、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指导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八)依据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区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
(九)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十)指导全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制定艺术教育、成人教育、文化科研和文化艺术档案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区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制定文化交流计划,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