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字[2003]15号)精神,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自治区综合研究拟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自治区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职责,划归自治区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原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进一步转变投资管理方式。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依法缩小投资审批范围,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等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强化研究拟订自治区发展战略、规划的职责。对竞争性领导行业的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为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方法,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组织制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组织编制资源开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报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监测分析自治区国民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自治区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经济调节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研究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推进自治区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四)研究提出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资金投向及投资办法;安排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优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目标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利用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五)规划和安排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审查转报需要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规划生产力布局;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自治区地方财政金融发展规划;研究拟订自治区物价管理措施和办法;按职责权限,管理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监测市场价格动态,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 

    (七)推进自治区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农牧业专项规划和政策,协调农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行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拟订自治区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区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措施,提出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组织实施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负责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自治区城镇化发展状况,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九)研究提出自治区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对外开放工作;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自治区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办法和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自治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也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9个职能处(室)和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保卫、规章制度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干部培训教育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处 

    组织研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自治区经济法规规章的起草;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规划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研究拟定自治区城镇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内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办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调控建议;负责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经济体制改革处 

    研究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改革试点,参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自治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编制自治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办法;检查监督投资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制订自治区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 

    (七)国外资金利用处 

    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投向,承担全区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自治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拟定除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安排自治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承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 

    (八)经济技术协作处(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自治区对外开放、经济协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编制自治区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协调全区对外开放、经济协作工作;负责全区开发区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性招商活动;承担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地区经济处 

    组织编制自治区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可持续发展规划和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规划,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计划;制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办法、措施。参与水资源平衡和节约规划、环境整治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基础测绘规划;组织编制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 

    (十)农村牧区经济处 

    研究自治区农牧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牧业、林业、水利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全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十一)工业处(自治区稀土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制订自治区工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行业总量平衡、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行业间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拟定自治区稀土发展战略目标和办法措施;编制自治区稀土产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全区稀土工作;承担自治区稀土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能源处 

    研究分析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状况,提出自治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自治区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处 

    监测和分析自治区交通运输发展建设状况,提出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自治区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和问题,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提出专项基金和预算内投资意见。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自治区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方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管理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发展建设项目计划及高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要产业技术成套装备的开发;提出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协调组织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 

    (十五)服务业发展处 

    研究拟订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有关    

  部门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服务业分析和监测、预测工作;安排自治区支持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提出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组织地方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和政策研究。参与上市公司的推荐和审核。  

    (十六)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 研究提出自治区社会发展战略和办法措施,编制自治区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汇总和协调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和提出社会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况,研究自治区重要商品市场平衡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商有关部门编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平衡计划和储备计划;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研究制订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社会发展战略和办法措施,编制自治区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汇总和协调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和提出社会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十八)价格处 

    监测预测自治区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办法、措施和价格改革建议;拟订调整政府管理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监督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收费管理处 

    贯彻国家收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自治区收费管理工作的办法、制度,组织指导收费管理工作;制订调整自治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标准;参与整顿和治理乱收费工作。 

    (二十)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自治区贯彻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重大项目布局建议;研究提出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组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驻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34名(含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42名(21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21副)。 

    核定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组长1名(副厅级),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正处级)。核定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单列管理),其中: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自治区商务厅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自治区发改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厅负责在发改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发改委会同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仙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发改委会同商务厅等部门拟订,由发改委和商务厅联合发布。 

    (二)自治区发改委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 

    1.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制定,由工业办提出意见,报发改委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由工业办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由工业办负责拟制并实施。 

    2.按规定必须报国家批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由自治区发改委审定上报,并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要求自治区审批的规划内一般性工业项目,由工业办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发改委备案。按规定不需审批的工业项目,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自治区级工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审批、监管、协调、服务工作,由工业办承担。 

    (三)保留自治区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招标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检查。 

    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使用单列编制12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特派员4名(副处级),特派员助理为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