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区强制戒毒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强制戒毒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区、行业、基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组织实施并监督全区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九、负责全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盟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