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的通知》(厅字[2009]4号)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 

  (四)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及计划;指导全区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区退役士兵的培训与就业工作。 

  (五)拟订全区救灾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和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区性救灾捐赠工作;承担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担全区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盟市、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全区地名管理。 

  (八)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办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公文运转、重要文件起草、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接待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人才、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民政科技管理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定全区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 

  (五)民间组织管理局 (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涉外民间组织及境外民间组织在自治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六)优抚处(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政策法规;起草优抚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及相关政策,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七)安置处 

  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安置计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救灾处(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区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工作;承办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牧区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自治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性救灾捐赠工作;承办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社会救助处 

  负责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全区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承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拟定全区敬老院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嘎查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审核、审批和申报苏木乡镇、旗县(市区、盟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等事项;组织协调盟市对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处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信息化服务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风景名胜的命名、更名等。 

  (十二)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使用计划;组织拟订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全区殡葬、婚俗改革和福利机构的涉外收养工作;承担全区涉外收养的登记、审核、申报工作;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工作;负责全区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16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9副)。 

  五、其他事项 

  (一)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安置处对外可称内蒙古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厅。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