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关,自治区监察厅是负责全区行政监察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分。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自治区监察厅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自治区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法规、条例、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负责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三)负责全区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自治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命令情况。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盟市党的组织和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纪条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负责调查处理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订党风、党纪教育规划,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表彰奖励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勤政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调查研究自治区各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订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对其违反国家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十)按照于部管理权限,负责和协同有关部门对各盟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干部及派驻纪检组(纪工委、纪委)组长(书记)进行考核,并就任免意见提出意见;负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处级干部的考核、任免;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于部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