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主要职责:

  (一)关切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区公安工作的政策,起草自治区公安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自治区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全区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式,指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侦察工作,协调处置对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治安、户政、出入镜、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检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死刑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管理和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承担自治区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自治区看守所。

  (六)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

  (七)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指导全区公安机关通信建设。

  (八)领导全区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指导监督边防、消防、警卫工作。

  (九)负责全区公安队伍建设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订全区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规划,监督落实情况;查处、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负责全区公安装备的规划及实施。

  (十)指导铁路、大兴安岭林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实行主管部门和公安厅双重领导体制,业务工作以公安厅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