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 [2009]4号)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能。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职责的职责和指导地方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调查研究,提出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拟定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自治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自治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指导各级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自治旗,组织协调自治旗重大庆典活动。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研究区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负责组织宗教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合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