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结案等工作;负责指导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及各盟市的信访工作。
(二)负责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领导同志反映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给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接待来访。
(三)负责对全区信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协调、督导、办理自治区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抓好落实;负责向盟市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督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五)负责综合分析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六)负责指导、维护、管理全区信访信息系统;负责信访热线电话、网上信访、主席信箱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区信访工作部门干部队伍建设,抓好信访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指导信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全区信访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自治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督促落实自治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综合分析、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地方和部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动信访工作深入开展。
(九)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