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区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组织开展有关扶贫工作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横向经济协调;负责外资扶贫项目的引进、管理和督查工作。
(三)拟订和调整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的扶持标准,制定和调整扶贫工作重点旗县(市、区)的数量、范围。
(四)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自治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责任,负责制定革命老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制定和调整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市、区)的数量、范围;联系自治区革
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扶贫开发统计与监测工作。
(六)承担组织制定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的职责,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