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4号)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参与依法审批国有控股、国有参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变更,组织有关部门审批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变更的职责。

  (二)增加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职责。

  (三)增加对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融资V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关闭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对全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信用信息方面的违法和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地方性金融工作规章和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机构发展的办法和措施。

  (二)组织实施全区金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全区金融业发展;研究分析金融形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我区金融机构及金融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指导各类与金融业有关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机制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五)承担与驻区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推动金融企业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六)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注销关闭提出意见,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

  (七)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上市前期改制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提出意见;配合证监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导全区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工作,化解上市公司相关风险;指导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规范发展;管理区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市场。

  (八)负责协调各有关金融机构落实投融资平台及其项目的融资方案,组织实施对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投资评价、还款落实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和督查工作。

  (九)负责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协调地方金融机构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的评级授信制度,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十)承担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研究制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股权变更和注销,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十一)承担对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研究制订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安排使用并监督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项资金。

  (十二)负责全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信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整合信用服务资源,监督管理征信机构及相关征信活动;监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对信用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金融办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区金融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金融发展规划,贯彻落实金融法规和政策,对全区金融形势进行分析与预测;承担自治区对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和表彰奖励的各项前期工作,承担全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市场监管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承办会议、文电、机要、档案、财务、信访、信息、宣传、督查、外事、接待等有关事项;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和档案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二)银行保险处

  负责配合银行业、保险业监管部门对驻自治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帮助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在自治区增设分支机构和调整网点布局,协调重点项目信贷融资,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组建、运作、管理与协调等工作;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业务监管、重组和关闭等工作;负责安排使用并监督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项资金。

  (三)资本市场处

  负责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期货机构、上市公司以及与证券业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打击自治区内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研究拟订培育和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提出意见指导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处置上市公司相关风险;指导全区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发行等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

  负责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及股权变更等事项;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控;负责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统计分析;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风险。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