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4号)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二)增加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管理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的职责。

  (三)增加草拟、修改、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签署的法律事务文件;参与研究、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规划工作,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区依法行政方案的拟订及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拟订考核标准工作。

  (三)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工作。

  (四)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全区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五)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六)推进全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七)研究、草拟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负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协调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

  (八)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前置法律审核;办理下一级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九)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十)草拟、修改、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签署的法律事务文件;处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法律事务。

  (十一)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民族语言文本。

  (十二)组织指导全区政府法制宣传、法制培训;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9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承担机关的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机构编制、人事、财务、会务、政务公开、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等工作;督查机关的重点工作和机关内部绩效考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复议人员、仲裁人员及自治区法律专家库等管理工作;编辑出版政府规章汇编文本。

  (二)立法一处

  牵头拟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农牧业、林业、水利、城乡住宅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测绘、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统计、审计、邮政、通信、铁路、金融、税务、气象、供销、粮食、盐务、烟草专卖、储备物资、扶贫、无线电、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安全监督、保险、证券、海关、安全生产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及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承办上述方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三)立法二处

  牵头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牵头负责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清理、废止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外事、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体育、知识产权、旅游、地震、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民防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及涉及军事和群众团体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及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承办上述方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四)行政复议一处

  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行政复议管辖争议;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的综合研究、制度建设和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履行;承担行政复议人员和仲裁人员资格审核工作;负责仲裁相关制度建设,指导设区的市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日常接待和咨询工作。

  (五)行政复议二处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有关工作;负责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六)行政执法监督处

  负责制定并推行全区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制度。承担审核行政执法主体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全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指导全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负责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承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核工作;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问题的投诉举报;负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合法性审查监督处

  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制度;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承担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申请;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具体工作,办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备忘录、框架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审核工作。

  (八)依法行政指导处

  负责起草编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拟订年度政府法制工作要点;承办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设计,组织实施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承担自治区推进依法行政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承担法制办各项改革任务的统筹、推进和与相应改革领导小组的联系、对接工作,推进全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工作;负责全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依法行政专项组日常工作。

  (九)研究室(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专项工作调研报告等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起草全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工作报告;承担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承办《法治北疆》刊物的编辑、发行工作;承担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民族语言文本及外文翻译工作;承担自治区法律专家库入库人员资格审核、联络、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督查专项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