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自治区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定自治区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改革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及各盟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调查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及各盟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盟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区情区力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大区情区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负责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区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价格、收入、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负责组织各盟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生态文明建设等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及考核,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自治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各盟市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依法协助地方管理各盟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协助国家统计局管理设在自治区的各级调查队。按规定管理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 

  (十)负责拟定全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统。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区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盟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