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拟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和分解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对由部门组织、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

  (六)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八)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九)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一)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