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度并组织安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自治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区质量宏观管理工作;在全区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整,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承担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全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四)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生产领域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协调组织全区专项打假活动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负责产品质量举报、投诉、申诉时间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指导全区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和产品标准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标准化信息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七)同意产品质量监督处加挂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处牌子。负责拟订区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办法,承担全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工作。 

  (八)承担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全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工作,并对特种设备的进出口资质资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局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代表自治区参加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的建设规划,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菅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十二)对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