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研究拟订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职责;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广告活动。
十、负责管理商标注册工作,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申报驰名商标,依法开展对注册商标及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查处侵权行为。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全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服务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和监督盟市、旗县(市、区)工商部门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标准制定、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