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有关要求,设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自治区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制定全区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工作规划;推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协调、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区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及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治理整顿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相应的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组织开展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行政许可。依法实施中药、民族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炮制规范和品种保护制度。负责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负责药品再注册、医疗器械注册的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负责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安全监管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五)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抽验和相应的质量公告、抽验信息的发布,依法查处质量安全事故;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投诉举报。 

    (六)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九)指导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