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能职责:

  (一)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组织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领导同志讲话等文稿。

  (二)研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间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四)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的组织准备和审批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五)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总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六)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调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承担的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

  (七)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整理、传递等工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提供参考。

  (八)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文件、会议材料的蒙文翻译工作。

  (九)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和检查。

  (十)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的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指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十一)管理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十二)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