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的要求,自治区审改办对自治区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涉及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审查和确认,形成了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二、为方便社会监督,该清单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某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意见,可在该项目页面下方提出;认为该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实际实施但未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可在该部门清单页下方提出。
三、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fzbmsc@2008.sina.com,电话:
0471-4824621,4824611。
四、此次公布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自治区审改办将建立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清单的调整和优化。
自治区审改办
2016年11月